辽国资考核[2006]3号
关于做好监管企业2005年度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专项稽核工作,确保企业相关指标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专项稽核工作的管理
企业专项稽核是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有关事项进行考核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专项稽核的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稽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专项稽核结果的真实、完整。
二、专项稽核的内容
(一)企业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工资总额核定与发放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
三、专项稽核的主要依据
(一)《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89号令);
(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与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辽国资〔2004〕76号);
(三)《辽宁省省直企业负责人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考核〔2004〕176号);
(四)《关于做好省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辽国资〔2004〕31号);
(五)《关于省直企业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国资〔2004〕30号);
(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
(七)其他有关依据。
四、专项稽核报告编制
企业专项稽核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企业各项指标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并按规范的格式(另行制定)编制专项稽核报告。专项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批准机关、工商登记注册日期、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以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等。
(二)专项稽核情况。
1、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稽核。
(1)指标核定情况。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状核定的各项指标及权重。
(2)经审计的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列示的各项主要指标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少数股东权益总额、折旧额、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和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国有资产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率以及安全指标等。需要将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附在后边。
(3)因素调整。
①期初口径调整。
a.含上市公司的企业要对上年实际公告的决算数与预计数的差异进行调整;
b.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的追溯调整;
c.其他调整事项。
②范围调整(同时涉及年初年末的应同时调整)。
a.企业当年增加的子公司中,属于企业投资新建、收购等增加的,应纳入考核范围;属于资产重组等非企业投资新增的子公司,或从上年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基建、金融及事业单位转入的新建项目(子公司),不应纳入考核范围。应对资产、销售、利润及折旧等相关指标都要进行调整。
b.企业当年减少的子公司中,属于关闭或出资比例降低不再合并报表的,应将相关数据纳入考核范围;属于资产重组等原因减少的,可不纳入考核范围,但应提示省国资委对核定的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c.其他建议调整因素。
③客观因素调整(上年已经进行调整的,今年应对差额进行调整)。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调整因素进行调整外,还应就以下因素对相关指标的影响提出调整建议:
a.当年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
b.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c.当年因汇率调整引起的外币汇兑差额;
d.进入当期损益的退税额;
e.当年应摊未摊、应提未提、应处理未处理的费用;
f.其他建议调整因素。
非国有独资企业在进行以上调整时,应按国有股比例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4)调整后的指标稽核。要分别按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核定的指标说明调整后的稽核结果。
(5)稽核说明。对稽核中的问题以及各项调整需要以文字和列表进行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的鉴证证明和有关依据文件。对虽未进行调整但可能潜在的影响考核指标结果的情况,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相关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应分别予以说明。
2、工资总额核定与发放情况的稽核。
(1)工资总额核定情况。需要说明采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包括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等方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比例等。
(2)专项稽核情况。需要将经审计的基本情况表、人工成本表、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等附在后边。
①企业职工人数。包括企业年末从业人数、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年末职工人数、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等。
②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情况。包括全年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总额、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等。口径要与企业职工人数相一致。
③企业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奖励或效益工资、各项补贴、统筹内外保险等。
④重要子公司在岗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等情况。
⑤专项稽核说明。
3、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的稽核。
(1)省国资委核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
(2)实际发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
①发放企业负责人年薪的范围及各职位的分配系数;
②每个企业负责人工作分工、实际发放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数额。
③每个企业负责人年薪以外的货币收入情况。包括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福利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在其他下属企业兼职兼薪情况等。
④每个企业负责人的保险情况。包括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商业保险等。
⑤专项稽核说明。
(三)专项稽核中的主要问题、建议及企业总体评价。
五、专项稽核报告的报送及审核
(一)各企业要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稽核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2006年3月10日之前将申请对专项稽核结果进行确认的文件、专项稽核报告(需要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及2005年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省国资委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二)各企业报表合并范围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应以上年实际公告的决算数对上年上报省国资委的预计数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要附详细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年财务指标进行预计,按预计的结果纳入企业专项稽核范围,并在稽核报告中披露。当年预计与实际的差额在下年调整。
(三)专项稽核工作完成后,省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专项稽核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各会计师事务所稽核工作质量,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专项稽核结果的运用
省国资委在充分参考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专项稽核报告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各专项稽核结果进行确认,特别要对各项客观调整因素进行审核认定。省国资委对企业专项稽核结果的确认意见,将作为省国资委全面考核评价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基础,其中对经营业绩专项稽核结果将作为省国资委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并兑现企业负责人年薪的依据。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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