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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的通知
 
辽国资办〔2006〕33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5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辽安委办字〔2006〕22号)及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辽国资〔2006〕139号)精神,为了及时掌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经营,现就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应及时上报的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等。
(一)上报事故分级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事故;
(2)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事故;
(3)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事故;
2、火灾事故分以下三级;
(1)特大火灾: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2)重大火灾;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备上述情形的燃烧事故。
(二)事故上报
1、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2、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交通事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后,各企业必须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同时,要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3、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应启动紧急救援预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企业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三)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的相关事宜;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三、各企业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交通事故,要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每日以事故简报的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事故现场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直到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结束时终止。
四、各企业应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做出调查结论后,在事故结案后的一周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各企业要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季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度统计表》(格式附后。电子表格,请从省国资委网站上下载),并附送要点说明。各企业在填报季度报表时,必须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将作为省国资委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