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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手法及形式分析
 

    [新华社信息西安]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在国企改制和资本运营过程中,利用政策漏洞或者监管不力等可乘之机,大肆套取国有资财,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并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不法分子套取国有资产手法多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破坏性,对其运营手法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一一借“寄生公司”掏空国有资产

    近年来,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及其变种形式的公司,或由职工违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各样的公司。这些公司有些无经营,纯粹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参股、持股,通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造假,虚增利润,享受高额股息和分红;有些则通过无偿占用国有资源,与所依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正常交易大肆获取收益。专家称其为依附在国企身上的“寄生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这样的公司领导大多由国企的出资人代表或高管人员兼任,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监管者、经营者在这些公司中的身份和职责已经多元化了,已经模糊不清了。毫无疑问,到头来受损的肯定是国有利益。

记者日前采访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陕西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就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成立了“寄生公司”,由这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寄生公司”成立后,就与其他公司合资,开始经营母公司垄断经营的天然气业务,赚取了巨额利润,而利润的流向则无人监管。 

--“四两拨千斤”式的版权收购

    一些不法分子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然后直接或间接通过企业间借贷形式抽逃资金。还有一些“资本高手”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一家质地好、现金流较为充足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A公司从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借出资金,以A公司名义出资收购控制第二家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依次循环往复,最终收购控制了多家企业,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帝国。

    附:“四两拨千斤”式股权收购的资本运作还有一种情况是,“资本高手”出资一定数额,收购控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然后通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其自身或者控制的另一家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取得大额资金,而还贷责任最终落在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身上。

    一一恶意的或者不正当的股权收购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监管或经办部门,低价评估国有资产,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收购阶段就直接套取了一定的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法分子还在招投标和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价取得国有资产。

    在以招标或拍卖形式转让国有股权中,他们串通或者收买有关经办部门和人员,采取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为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人为设置障碍等暗箱操作行为,达到自己低价收购国有资产的目的。

    一些不法分子还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国有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后,用取得的股权、使用权或者经营权、收费权向金融机构抵押,套取银行贷款来支付收购款项,从而达到“空手套白狼”的效果。

  陕西宝鸡消防器材总厂是5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新建的六个重点消防器材厂之一。由于近年来在生产经营中遇到较大困难,谋求进行改制。20044月,广东一家公司和银河公司签订协议,控股银河公司并对公司进行了重组。

  一些职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评估企业资产时发生了大量漏评、少评和不评等怪现象,如消防干粉车、手推式干粉等数十种产品和其他一些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未进行评估。而生产品种比宝鸡消防器材总厂少得多的四川消防器材总厂仅无形资产交易评估价一项就达到了2033万元。根据职工自己测算,由于资产评估过低导致股权转让时流失的国有资产在5000万到6000万元之间。

    一一借虚假合资、境外注册虚假公司掏空国有资产

    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通过与外方虚假合资或在境外注册虚假公司来配合其改制,国有产权在与他们所一手策划的虚假合资或境外的交易、转让中摇摇欲坠、含糊不清。可气的是这些行为往往在管理部门的帮助下变得合法、合规,其结果直接表现为管理部门的政绩。

    然而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在这些国有或固有控股企业中,政府派去的出资人代表、监管人、经营者悄然地“一身二任”,既代表国资经营国企,也是入股回到国企中的上述虚假公司的代表人,同时这些企业领导人的头上又不断给予了各种光环。这在理论上和国内外的实践中是极其荒唐、不可思议的。

    一一管理层持股过程中的违规手法

    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名义在信托投资公司存一笔委托资金,以此资金为保证,私下委托信托公司收购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一部分股权,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从信托公司回购这部分股权。在此期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通过提高自己的工资和滥发资金等手段筹措资金,在期限内完成股权的回购,从而使一部分国有股权股权轻而易举地转化为个人股权。

    一一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几种比较隐蔽的违规手法

    一种是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闲置资金在证券市场投资国债,账面核算为国债投资。国债购买后,用所购买的国债为自已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一旦贷款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或转换出担保的国债后,这种行为便很难被发现。

    另一种手法是私下授权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国债开展资企回购,所取得的资金被无偿使用,一旦用款人按期偿还后,这种行为也不易被发现。

    假如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所买股票被套牢,为转嫁风险和损失,通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股票,采取“对敲”“点对点交易”等方式,将自己被套牢的股票转移给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从而完成风险和损失的转移,保全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很隐蔽,也很难取证认定。

    一一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手法

    常用的手法是利用关联股权投资,架空国有大股东,达到操纵和控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些情况常发生在多元化的、股权较为分散的股份公司中。一坐参股股东表面上看出资了,而且是国有性质,但实质上其出资与个别股东有关联?或者为个别胶东操纵和控制,一旦股份公司成立后,个别股东就会呼风唤雨宇架空国有大股东?很容易损害国有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权异动,导致国有股权失控。股份公司成立后,少数股东通过私下特让股权、变本抽逃资本金、出资人更替等方式配合恶意收购方达到目的,其结果往往是表面上各占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但实质上背后由其“影子股东”挖制公司,这些“影子股东”目的不可告人,似一只黑手通过面上的傀儡或形式股东会以各种方式搞垮股份公司,受害的往往是国有权益。

  最后是在体外注册成立各种各样、多层级的公司,将违规业务、主体公司的资金置于体外循环。这种手法一般与关联投资和股权异动相配套,所成立的体外公司发挥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作用,一可达到洗钱的目的;二可将国有资产转移,产权模糊,经多次转移运作,名义上投资损失了,实际上中饱私囊;三可逃避国有出资者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摘自《新华社高层管理信息》